这轮国企改革的总目标,是实现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一是必须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现代化的法律体系。对所有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一次统一的“立、改、废、释”。加强国家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代表机构的法律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人民—人大—政府—国资”委托代理链条,进一步从法律上明确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能,推动国资监管机构实现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标准一致,分类清晰,为搞好国企提供制度环境。
二是须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维护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
三是必须推进国资监管机构的变革。国资监管机构的权限要止于董事会,和国企运营保持“一臂之距”。国家所有权代表机构要按照民商法规范和市场手段进行资本管理。当前,还有不少关于“行政化出资人”和“市场化出资人”的议论。这个概念,我国以前没有,西方也没有,行政化和市场化并不是分类“出资人”的合适标准。
四是必须推进国有企业董事会制度现代化,国家任命的国有股东代表、董事,在担任时要有宣誓仪式。董事会应该依法享有选聘首席执行官的权力。要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
(本文章摘自12月17日《经济日报》,作者为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