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2016〕42号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实施以来,中央企业建立了评估机构备选库,评估机构选聘和使用工作逐步规范。为进一步加强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促进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应当进一步健全评估机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执业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体系,综合评价评估机构执业质量,动态管理评估机构备选库。
二、中央企业确定入库评估机构数量应当与本企业评估项目数量、规模和经济行为类型相匹配。中央企业动态管理评估机构备选库时,应当根据企业业务需求调整入库评估机构数量,不得继续选聘连续四年未承担本企业评估业务的在库评估机构。
三、中央企业建立或调整评估机构备选库,集团公司产权管理、财务、审计、法律、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人员应当参与选聘;必要时可邀请评估协会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四、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入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需明确评估机构在库期间出现本通知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情形的处理方式,并约定评估机构如因违法违规执业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惩戒,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告知中央企业。
五、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企业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评估机构需制订整改措施并限期3个月完成整改,整改不见成效的解除聘用合同,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国资委:
(一)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二)未能按照业务约定书要求派出足够数量、相应执业能力的评估师执业的;
(三)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四)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接受国资委监督检查时,不配合相关工作的;
(五)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业务的;
(六)受到行业协会警告、限期整改惩戒的。
六、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企业应在书面协议中明确解除与评估机构聘用合同,中央企业调整评估机构备选库时,不再出现下列情形的,可重新聘用(中央企业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国资委,国资委应将相关情况通报各中央企业):
(一)履行评估程序严重不到位的;
(二)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评估报告的;
(三)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受到行业协会行业内通报批评惩戒的。
七、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企业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解除与评估机构聘用合同,近三年不再出现下列情形的,可重新聘用(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国资委,国资委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各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和相关行业协会):
(一)以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估业务的;
(二)与评估项目相关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或具有误导性评估报告的;
(三)经相关部门依法认定,出具的评估结果严重偏离评估标的客观价值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
(五)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
(六)受到行业协会公开谴责惩戒的;
(七)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相关部门处罚后,未及时告知中央企业的;
(八)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八、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通知,根据当地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
国资委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