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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线:以混合所有制经济为载体深化国企改革

发布时间:2014-04-01 来源: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奠定了体制基础,同时也可以淡化企业的所有制色彩,为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公平竞争和合作营造环境,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大力发展全新意义上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对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充分激发一切积极因素推动社会财富创造,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新内涵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在同一个经济组织中,不同所有制的产权主体多元投资、交叉持股、融合发展的经济形式。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一种财产所有制结构,是相对单一的公有制经济或非公有制经济而言的,这一提法本身并非首次出现。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注入了新的内容,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同时强调,“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混合所有制经济提升到我国基本经济制度重要实现形式的高度,进一步明确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方向和路径,使混合所有制经济这种富有效率和活力的资本组织形式,成为了深化国企改革新的有效载体和动力。

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的不同理解。广义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指的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所有制经济成分通过股份制、联营等形式,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制形式。广义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产权中不一定包含国有经济成分,而狭义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混合产权中一定包含国有经济成分。

按照国民经济统计口径,我国企业划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企业共十大类型,分为若干子类别。这些企业中,拥有两种所有制类别以上的企业类型主要是:联营企业中的国有之间联营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间联营企业;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以上所有制经济成分参与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企业中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私人控股但有其他经济成分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这几种类型企业至少由两种以上所有制成分的资本投资形成,因此,根据广义的理解,它们都属于混合所有制经济。而按照狭义的理解,以上类型中有国有经济成分参与的才属于混合所有制经济。

  新优势

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要求国有经济从一般竞争性领域有序退出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无疑是其最为可行的途径。未来一段时期,狭义理解上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即发展“国”、“民”联姻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可以重塑以市场为主体的微观制度基础,使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促进两者优势互补,相互融合,共同发展。

一方面,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提升整体经济运行效率。国有企业具有技术和资金实力较强、管理相对规范、资源获取相对较易等独特优势,但也有它的弊端,如效率低下就是典型的问题。从统计数据可见,2010至2012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总资产利润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分别为4.9%、5.4%和4.6%,而同期股份制企业分别为6.6%、8.4%和7.6%,这充分说明国有经济的运行效率不如混合所有制经济高。可以说,用混合所有制经济来实现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对于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提升经济运行效率具有深远意义。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解决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所有者缺位问题。非公有制经济的产权界定十分清晰,因而其所有者也会更为关注公司的运营并致力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他们在混合所有制公司中通过合理参与决策,可以有效制约原国有企业管理者短期行为倾向对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大幅提高企业运行效率,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使经济运行更有活力。而且,国有企业通过实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使大多数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本退出并转化为对社保资金的投入,真正用之于增进全民的福祉。同时,以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方式打破国有企业在某些竞争性领域的主导地位,还有利于顺利突破美国等主导的TPP即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于我国国有企业的相关约束,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社会上的话语权。

另一方面,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国有经济有进有退和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根据分类改革的方针,国有经济要实现其布局有进有退的调整,竞争性行业无疑首当其冲。我国的国有企业中,钢铁、汽车、建筑等一般竞争性行业占了较大比重,如果采用“休克疗法”一次性退出,无疑将会给社会和国民经济本身带来巨大动荡。而实施混合所有制经济,既可以发展非公有制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也可以发展国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除少数特殊领域外,将大部分国有企业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就可以有效避免激进式改革带来的动荡因素。民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到特定阶段,也迫切要求在市场准入尤其在垄断性行业市场准入方面有实质性的突破。非公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实现紧密联姻,赋予非公有制经济控股权利,无疑将有利于破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面临的体制和要素瓶颈,有效突破行业壁垒,将给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带来更多机会。

另外,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影响力。实行混合所有制经济也必将进一步推动包括国有和民营在内的各类资本实现深度融合和有机统一,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进一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提升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竞争力。

  新举措

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混合所有制经济提升到我国基本经济制度重要实现形式的高度,是经济制度理论上的重要突破。我们要从实践层面采取切实可行的新举措,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规范化、可持续发展,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

要加快完善公司治理。为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规范化发展,要推动绝大多数混合所有制企业包括其母公司进一步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形成权责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要吸收一定比例的专业化人事进入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并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引进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力度,进一步完善董事会、监事会议事制度,使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每一位董事、监事都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不是充当“花瓶”。在公司治理机制层面,有必要建立强制性的小股东累计投票权制度,使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小股东有充分的利益诉求和顺畅可靠的表达渠道。如果只是让众多小股东参股而没有任何话语权,那么就失去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本来意义了。当然,对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少数行业,在实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公司中,国有股权可实行具有否决权的“金股”制度,以维护国家和全社会的公共利益。

要健全和完善产权市场体系,为“国”、“民”联姻铺路架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求产权必须流转顺畅,只有建立起产权自由流动的机制,才能实现资本、股权的优化配置,保障国有股权的有序进退。要按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目标,建立体制合理、规则健全、竞争充分、通畅有序的现代产权市场。完善产权市场功能,要建立合理的定价机制,加快信息披露建设,促进产权市场的规范化。同时,要重视发挥资产评估、审计等各类中介组织的独立作用,使其服务方式、程序、标准等进一步规范化和科学化,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方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从行业准入角度看,哪怕是军品生产,只要不涉及到国家军事机密,如常规武器的生产,尤其是一些非核心的零部件,在监管到位的情况下,都可以适度让民企来参与,甚至可以让其在共同组建的混合所有制公司中拥有控股权。对于其他一些垄断性行业来说也是如此,特别是自然垄断行业,随着技术进步、垄断行业改革和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某些原来的自然垄断业务或环节已经不再具有自然垄断属性。这时就完全可以放开这些业务或环节,让民营经济充分参与进来,打造成混合所有制经济。如移动通信行业,随着运营商的增多以及互联网时代微信等新技术的出现,现在已经基本具备了竞争性行业的特征。此外,为了构建各类资本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还必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加强反垄断执法,清理和废除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给予各类市场主体同等的法律待遇,提供均等的竞争机会。

要推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由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的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大多数国有企业成为混合所有制的公司后,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由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并进一步简政放权,实行监管、报告和问责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要让政府和监管机构在不该伸手的时候绝不伸手,从而有效破除政府干预企业经营决策的行为,最大幅度减少涉及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让混合所有制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市场经济主体。与此同时,彻底取消企业的行政级别,使混合所有制企业去行政化,去部门利益化,切断企业和主管部门之间的利益输送链条。

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全面贯彻落实,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产权保护制度更为健全,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融合发展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将会得到大力发展,并促使我国基本经济制度逐步趋于完善。

(本文章摘自《前线》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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